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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贷款保险是保谁的险?
作者:本站 发布于:11-12-02 来源:http://www.bawangfen.com/
个人住房贷款保险是保谁的险?消费者认为,在保险中投保人是借款购房者.但保险中约定的受益人却是银行,对此不能理解甚至不满。那么,银行在保险关系中的身份是什么?
(一)受益人并不符合银行在抵钾物保险关系中的法律身份
在个人住房贷款保险中.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借款人与保险公司,银行与保险公司无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银行在该保险关系中无合法有效的身份确立其对保险金直接享有请求权,则保险公司完全无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优先向银行给付保险金,而只能直接向购房者给付。这样,银行的抵押权就可能无法保证。所以,问题的关键是银行以何种身份参与到保险关系中,直接享有对保险金的请求权.以保证银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金优先占有、从而将之及时特定化为担保财产.而确保银行在其上延续担保物权。
依现行的做法以银行为受益人,就此而论并无不妥。然而,受益人作为保险法中仅适于人身保险的一个专门法律概念,有其严谨的法律内涵。根据保险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在此姑且抛开受益人的人身保险禁框,认同财产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也可指定受益人.在抵押物保险中.将银行作为受益人,也并不符合其抵押权人应有的身份。
首先.按受益人的特点,银行对保险标的即无保险利益,保险事故的发生对银行来说无任何报害.其本身对保险金并不享有请求权,而是被保险人的借款人将此清求权无偿让与给他的;事实上,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该保险房产享有抵押权益;投保人为抵押房产投保既先保障抵押权的安全,同时保障白己的所有权益;当保险房产发牛不可贵于任何人的保险事故造成损毁时,银行的抵押权与购房者的房产所有权同时受损.而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本身对保险金就享有优先于借欲人受偿而占有的担保物权,并非是购房者好心地让与的权利。
其次.如若银行是受益人,是否也愈味着银行的受益人地位也是一个变数,购房人有权随意地变更受益人及其受益顺序。而无须经银行的同惫.购房者单方意思表示就可让保险人将银行的受益权注销。那么银行要这个特约的第一受益人名份有何之用,根本无法保证其直接对保险金的优先请求权。
再次.依受益人的特点,银行就可以对抵押房产的保险金直接享有所有权.这显然与担保法的规定相违背。我国担保法禁止流质契约。事实上,在住房贷款抵押保险中银行对保险贻偿金只享有担保物权.我国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物“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抵押房产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变形为保险赔偿金.实现了担保标的物由不动产向动产的变异,担保的方式也从不动产抵押变为动产的质押,银行作为抵押物保险金的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占有权.并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时.对占有的保险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并非直接对保险金享有所有权。
所以.将一专门法律概念在同一种法律制度内的非该专用领域内随惫地混用.于理不通,势必造成法律关系及适用规则的错乱.即不利于保护保险利益者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上,也根本保证不了银行对抵押房产的保险金请求权.反而给实务操作带来许多误区和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