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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用作抵押贷款的占用土地上有新增房产的如何处理?
作者:Admin 发布于:12-02-22 来源:http://www.bawangfen.com/
以城市房地产做为抵押用作住房抵押贷款的,实现抵押权时,该房地产占用土地上有新增房产的如何处理?
担保法第条第1 款 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按照担保法第三十六规定,以城市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因此,不论以城市房屋抵押还是以房屋的国有土地抵押,按照“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归根结底是以房地产抵押。如果在房地产抵押后,土地上新建了房屋,实际上是抵押人新创设的用益,性质上属于抵押物的附和物,对抵押权不产生影响。抵押权人就设定时抵押物依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但是为了很好的实现抵押权,可能需要将新增的房屋一同拍卖。因此,担保法规定,在实现抵押权时,需要拍卖该抵押房地产的,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是拍卖新增房屋所得的价款不属于抵押财产,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因为抵押人只能就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抵押物优先受偿,新增房屋不属抵押物,而是抵押物的附和物。拍卖新增房屋所得的价款只能归房屋所有人所有,抵押权人无权就此优先受偿,该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1 条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